案例:粉碎机、烘干机产能分析鉴定
委托单位:广西某市人民法院
委托事由:对涉案的粉碎机、烘干机及木屑制粒机产能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进行鉴定;若不能达到约定产能,对其原因进行分析
案例背景:
王先生(设备购买方)与赵先生(设备生产方)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西某市人民法院,该院委托华碧鉴定进行鉴定。
涉案粉碎机
涉案气流烘干机组
涉案制粒机
鉴定过程:
华碧鉴定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,粉碎产能测试,气流烘干机组产能测试,原料尺寸测量,水分检测。按照《粉碎机使用说明书》所述,粉碎机的配备的电机功率为37kW, 额定产量是0.8~2T/H,z高产能是2T/H,这是理论理想条件下可以达到的产量。实际生产中,物料的材料性质、状态、含水率、设备加工精度、稳定性以及配套的附属设备工作状态等因素,都会影响单位产能。
粉碎机进料口堵塞
按照《气流烘干机使用说明书》所述,气流烘干机标定产能为1.5~2T/H,设备生产参数是在理论理想状态下才会达到z高产能2T/H。在实际生产中,因物料初含水率、形状、性质的不同,设备产量会受影响,一套气流烘干机组的产能无法满足《某机械厂设备加工承揽合同》中三台制粒机3T/H的生产需要。
气流烘干机中物料堆积
制粒机因设备原因,无法进行产能测试,故无法判定其产能是否达标。
制粒机锈蚀
综上所述,从生产线设计角度而言,实际产能的设计应在设备标定产能的基础上除以1.2~1.3倍的系数。粉碎机、气流烘干机的设备生产能力的选型上没有考虑这个因素,无法满足2吨/小时的产能,制粒机产能不做判定。
案例结论
涉案的粉碎机、气流烘干机无法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产能;制粒机因设备原因,无法进行产能测试,故无法判定其产能是否达标。
涉案生产线无法达到双方约定的产能,原因是没有考虑物料的材料性质、状态、含水率、形状、设备稳定性以及配套的附属设备工作状态等因素对实际产能的影响。
庭审反馈
该案已经过审理,鉴定结论已被采纳。
「机械装备鉴定」粉碎机、烘干机产能分析鉴定